宛某交通肇事罪二審刑事其他
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17刑終39號
2025年07月3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2025)皖1723刑初9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宛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上訴人主張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宛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宛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宛某二審期間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宛某撤回上訴。
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2025)皖1723刑初91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學明
審判員康啟林
審判員王群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一超
書記員丁園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