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祁門縣人民法院
(2025)皖1024刑初52號
2025年07月3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以祁檢刑訴〔2025〕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愛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5年4月15日19時49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皖J***7普通二輪摩托車沿G237國道自西向東行駛至某某酒店門口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摔倒,造成其本人受傷、皖J***7普通二輪摩托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執(zhí)勤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張某某血樣送檢。4月17日,經(jīng)安徽某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鑒定檢材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為177.2mg/100mL。4月29日,祁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張某某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經(jīng)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guān)移送本院的證據(jù)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清單及行車記錄視頻及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前科記錄、到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機動車駕駛員信息查詢記錄、診斷證明書病歷、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邱某某、許某某、鄭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提取血樣現(xiàn)場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經(jīng)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公訴機關(guān)提出量刑建議為: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以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庭審中再次確認。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預繳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有犯罪前科,且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主動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江國華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凌麗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