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其他
全椒縣人民法院
(2025)皖1124刑初179號
2025年07月30日
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5〕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5月14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劉某行走到全椒縣襄河鎮(zhèn)大通新村付某家時,產(chǎn)生盜竊的想法,遂以毀壞防盜窗的方式,入戶竊得1200元人民幣現(xiàn)金及1個金色手鐲。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賠償付某經(jīng)濟損失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付某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具有坦白、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扣押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被害人付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劉某被抓獲歸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于2011年5月因犯盜竊罪、搶劫罪被全椒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七個月,并處罰金22,000元,犯罪時系未成年人。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落實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朱宏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