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5)皖1322刑初344號
2025年08月15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X族,中專文化,經(jīng)商,住淮北市杜集區(qū),身份證號碼XXX。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9月9日被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7月4日被蕭縣某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蕭縣某局取保候?qū)彙9V機關(guān)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蕭檢刑訴〔2025〕299號指控事實2025年3月8日14時8分許,被告人周某飲酒后駕駛皖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淮北市某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6mg/100ml,后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rèn)為
判決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應(yīng)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3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清璞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俊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