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湖縣人民法院
(2025)皖0825刑初91號
2025年08月15日
指控事實
2025年3月23日21時03分,被告人王焱群在駕駛證吊銷期間醉酒駕駛浙G8××**號東風日產小型轎車沿太湖縣晉熙鎮(zhèn)高坦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駛至菜市場路段時,與沿該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陳某駕駛的皖H6××**號別克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王焱群駕車逃逸。
當晚21時23分,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在太湖縣××鎮(zhèn)××路××巷內將王焱群抓獲。
2025年3月24日,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王焱群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216.33mg/100mL。
2025年4月23日,經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王焱群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王焱群已賠償陳琳車輛修理費用。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建議判處被告人王焱群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王焱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焱群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王焱群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焱群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羈押4日折抵刑期4日,即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
罰金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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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柏武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慧
書記員董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