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4刑初238號
2025年08月15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25]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鞠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8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鞠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6月2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鞠某(持C1D駕駛證)飲酒后駕駛一輛車架號為×××三陽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潁泉區(qū)至東城墻路路段)時被阜陽市某直屬二大隊交警現(xiàn)場查獲。民警現(xiàn)場對鞠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56mg/100mL。后民警將鞠某帶至阜陽市某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鞠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95.8mg/100ml。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出具的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血樣提取筆錄,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被告人鞠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鞠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鞠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理。綜合考慮鞠某的情節(jié),建議對鞠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鞠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鞠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鞠某被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鞠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鞠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文峰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雪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