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交通肇事罪二審刑事其他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12刑終321號
2025年08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2025)皖1202刑初27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某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4年10月28日11時15分,被告人張某駕駛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阜陽市潁州區(qū)阜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汽車西站北側100米處時,與駕駛電動三輪車載帶黃某經(jīng)斑馬線橫穿馬路的王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王某、黃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4年11月9日死亡。經(jīng)安徽某鑒定,王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根據(jù)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在該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接處警綜合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拘留證、逮捕證、被告人駕駛證及車輛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羈押表現(xiàn)考核表、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對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諒解,故對辯護人的該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被害人系老年人,對被告人從重處罰;被告人案發(fā)后未離開現(xiàn)場,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張某上訴提出其行為構成自首,檢察機關對其量刑時未認定其自首,且一審認定本案被害人系老年人對其從重處罰,其不認可,一審對其量刑過重,故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對其改判從輕處罰。
辯護人未提交辯護詞。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且已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的有關證據(jù)證實。二審期間,上訴人張某及辯護人未提供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jù)。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針對張某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首先,檢察機關在一審庭審時已經(jīng)明確系在對張某的自首行為予以確認的基礎上提出的量刑建議,該量刑建議并無不當;其次,本案系交通肇事,屬于過失犯罪,被害人是否屬于老年人等弱勢群體,并不能反映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一審表述本案被害人系老年人,對被告人從重處罰,依據(jù)不足,但一審量刑時仍然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未加重被告人的刑期。綜上,原判根據(jù)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并綜合考慮張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對其量刑并無不當。張夢陽在無新情節(jié)的情況下要求再予從輕處罰,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志軍
審判員劉媛
審判員王剛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鵬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