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王會軍 翟建生趙紅燕
案號:(2020)豫04民終1518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6-20
案由: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因與被上訴人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8)豫0422民初36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田建民、田鳳勉及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國峰,被上訴人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寧耀奎、王建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2.依法判決增加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賠償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各項損失共計122076.32元(扣除一審支持的47014.8元);3.由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承擔因上訴引起的一切費用。主要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根據鑒定意見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承擔次要責任,故其至少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而非一審判決的20%。醫(yī)療損害責任對原因之間原因力大小的劃分可分為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輕微原因、無因果關系,在次要原因下,醫(yī)療機構至少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本案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系次要原因,一審判決其承擔20%的責任顯然是按照輕微責任判決的,違背了鑒定意見和公平原則。2.一審法院判令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承擔的賠償損失數(shù)額計算時有遺漏。(1)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一審法院未計算田金銘對其妻子杜愛華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6730.75元。(2)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因鑒定支出的交通、住宿費用系因鑒定產生的費用,而非僅包含向鑒定機構交納的費用。本案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因鑒定產生的其他費用3423元,是其為查清責任先期墊支的費用,而鑒定意見亦印證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存在過錯,故該費用應由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承擔。(3)田金銘住院期間及其家屬為處理喪葬事宜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酌定為3000元較為合適,一審法院酌定為500元不當。田金銘在病危時被迫租車轉院,其親屬從外地趕回奔喪,及該案在訴訟過程中均實際產生了必要的交通費。3、精神撫慰金做為彌補受害人近親屬所受到的精神痛苦,應單獨計算,不應列入主次原因分配之列。一審法院確定精神撫慰金30000元己考慮了次要原因,再以次要原因乘以20%,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
被上訴人辯稱
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辯稱:1.就本案事實而言,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在田金銘入院后,立即采取綜合治療措施進行救治,同時及時與田金銘家屬進行溝通,已盡到最大努力,但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一方不予配合,表示放棄治療,自動要求出院。后田金銘何時去世、為何去世,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不知情。故田金銘的死亡與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無關。2.田金銘的死亡后果與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的診療救治行為之間無任何因果關系,該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田金銘死亡后未進行尸檢,其死亡原因無法確定,故不能確定其死亡結果與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根據證據規(guī)則,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另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醫(y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醫(yī)療機構只有存在有過錯,且該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醫(yī)療機構才承擔損害的侵權責任。由于侵權責任法將醫(yī)療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為一般侵權,故對損害結果、損害事實,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依法應由患者承擔。本案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既無證據證明損害結果(真實的、確定的、客觀的死亡原因),也無證據證明損害結果與診療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書雖認為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存在醫(yī)療過錯行為,以及醫(yī)療過錯行為與田金銘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該鑒定意見不符合客觀事實,將毫無事實根據的田金銘“出院當日死亡”作為損害后果。且該鑒定意見忽略了一月前田金銘“惡心、嘔吐”“全身水腫”,在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的事實,故明顯有失客觀公正。且該鑒定程序違法,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在一審中己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但一審未作任何處理和答復。3.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1)一審判決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承擔20%的責任,明顯過高。但該院本著救死扶傷和人道主義的原則予以默認,并未提起上訴,已考慮到照顧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的利益,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上訴稱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應承擔40%的責任,沒有道理。(2)田金銘自身患有××,已無力扶養(yǎng)他人,杜愛華在田金銘生前即由其子女照料,故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關于杜愛華扶養(yǎng)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3)交通費及其他費用一審判決已酌定考慮,對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的過高要求不應予以支持。(4)因上述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不存在過錯的事實情況和理由,一審判決6000元精神撫慰金也屬不當。綜上,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的上訴理由和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原告訴稱
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賠償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各項損失共計169091.12元整;2.由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承擔訴訟引起的一切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14日12時,田金銘以“全身水腫1月余加重伴心悸,煩躁不安10天”入住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1.電解質失調;2.慢性支氣管炎。2017年9月16日13時出院,出院醫(yī)囑顯示為:繼續(xù)治療,不適隨診。住院期間花費醫(yī)療費1571.81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一、2019年4月24日,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出具(2019)臨鑒字第732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河南省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在對被鑒定人田金銘的診療過程存在以下醫(yī)療過錯行為:1.告知不充分;2.對患者的病史了解不全面;3.對患者的檢查措施不完善,診斷不全面;4.未及時請多科室進行會診,存在不足;5.對患者補液過程中觀察、監(jiān)測不到位,對血納的補充的監(jiān)測不到位;6.對患者病情變化處理不到位,監(jiān)護不到位;7.使用安定的指征有待商榷,且用藥前亦未進行相關檢查,存在不足;8.患者出現(xiàn)潮式呼吸,給予吸氧,血氧飽和度未見明顯改善,應提出使用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呼吸,僅在9月15日13:30的病程中記錄家屬拒絕,后期未見再次提出使用的相關記錄;9.對患者的治療過程僅進行對癥處理,未及時完善檢查、××因,進行針對性治療,未及時轉ICU進行監(jiān)護治療,存在不足。(二)醫(yī)方上述醫(yī)療過錯行為中的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6項、第7項、第8項、第9項與被鑒定人田金銘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建議醫(yī)方占次要原因。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支付鑒定費用15000元。二、田金銘,1941年4月14日出生,去世時年滿76周歲,生前有三個子女:長子田建民,于1968年6月26日出生;長女田豐蓮,于1969年11月3日出生;次女田鳳勉,于1976年2月1日出生。田金銘之妻杜愛華,于1944年5月16日出生。三、2017年12月18日,任店派出所出具田金銘的死亡注銷證明。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陳述,田金銘在轉院途中去世,時間為2017年9月16日6時左右,當時未辦理出院手續(xù)。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對此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權。田金銘在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就診后死亡。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對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的診療活動作出(2019)臨鑒字第732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醫(yī)方醫(yī)療過錯行為與被鑒定人田金銘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建議醫(yī)方占次要原因。該鑒定意見并無不當,予以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y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故對于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因田金銘受到醫(yī)療損害造成的損失,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應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因田金銘的死亡而受到的損失有:1.死亡賠償金159370.95元(31874.19元/年×5年);2.喪葬費27998.5元(55997元÷2);3.醫(yī)療費1571.81元;4.護理費432.8元(108.2元×2天×2人);5.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50元×2天);6.營養(yǎng)費100元(50元×2天);7.交通費酌定為500元;8.精神撫慰金酌定30000元;9.鑒定費15000元。以上共計235074.06元。綜上,根據鑒定結論“建議醫(yī)方占次要原因”,結合田金銘自身××情況,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應對田金銘的死亡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各項損失共計47014.8元(235074.06元×20%)。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其他過高要求,理由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各項損失共計47014.8元;二、駁回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82元,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負擔2658元,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負擔1024元。
本院查明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二審另查明:一、田金銘曾于2015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20日在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其出院診斷為:腦梗塞、××、心律失常、××、肺部感染、電解質紊亂、腦萎縮。2017年9月14日,田金銘因電解質失調、慢性支氣管炎再次入住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程記錄顯示:2017年9月14日17時30分患者出現(xiàn)反應遲鈍、小便失禁癥狀,診斷“電解質失調”,重度低鈉血癥,可能出現(xiàn)腦水腫、腦疝形成,呼吸衰竭,抽搐,昏迷,甚至死亡等,積極糾正低鈉血癥;2017年9月15日9時40分患者突然出現(xiàn)潮式呼吸,呼吸淺慢,立即給予吸氧,心電監(jiān)護。與患者家屬溝通,患者低鈉血癥嚴重,病情危重,隨時可出現(xiàn)呼吸、心臟驟停,建議氣管插管應用呼吸機,患者家屬拒絕,再次與患者家屬溝通,建議轉上級醫(yī)院進一步治療,患者家屬拒絕;2017年9月15日下午患者出現(xiàn)短暫清醒癥狀后進入昏迷狀態(tài),并出現(xiàn)發(fā)熱癥狀。建議患者行鼻飼飲食,家屬拒絕,給予保持呼吸道通暢,糾正電解質失調,控制體溫、感染等綜合治療;2017年9月16日4時20分患者出現(xiàn)氧飽和度下降。呼吸興奮劑應用,間斷吸痰,于4時50分心率45次/分,后出現(xiàn)心臟停止,給予“腎上腺素”針應用,胸外按壓,4時55分心率在46次/分,氧飽和度42%。5時零5分家屬要求自動出院。二、葉縣任店鎮(zhèn)前營村委會及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提供的證人證明,田金銘于2017年9月16日從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出院的當日死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應對本案損失承擔的責任比例。2.關于本案損失數(shù)額的認定。包括杜愛華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因鑒定支出的費用,田金銘住院期間及其家屬為處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等,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的確定。
關于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應對本案損失承擔的責任比例。田金銘于2017年9月14日入住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于2017年9月16日從該院出院后死亡。關于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在診療過程中的過錯,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書已作出認定,并認定該過錯與本案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建議醫(yī)方占次要原因。該鑒定意見書同時表示,最終的責任程度尚需法官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材料進一步確定?!痢翣顩r,本次住院時××情嚴重程度及發(fā)展情況,醫(yī)療機構的過錯對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及治療過程中家屬的配合程度對治療的影響等,一審法院判決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符合本案實際,并無不當。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關于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至少應承擔40%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損失數(shù)額的認定。本案田金銘在死亡時已年滿76周歲,其本人已屬于被扶養(yǎng)人,且杜愛華有多名成年子女,故一審法院不支持杜愛華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因申請鑒定向鑒定機構支付鑒定費15000元,一審法院已將該15000元列入其損失數(shù)額,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在鑒定過程中支出的交通費、食宿費等,屬其合理訴訟成本,其主張予以支持缺乏法律依據。田金銘在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2日,后發(fā)生死亡,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也未提供其實際支出交通費的證據,故一審法院根據本案案情酌定支持其交通費500元并無不當。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對本案損害后果的出現(xiàn),鑒定機構建議醫(yī)方占次要原因,一審法院根據本案醫(yī)療機構侵權的具體情節(jié)、過錯程度及對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判決支持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數(shù)額適當。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以30000元確定的上訴理由,因不符合本案案情,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42元,由杜愛華、田建民、田鳳勉、田豐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王會軍
審判員 翟建生
審判員 趙紅燕
法官助理張素芳書記員龔世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