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行政收費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07刑更114號
2025年07月30日
案件概述
本院立案后5日內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自入監(jiān)以來獲表揚獎勵三次。
另查明,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出具結案通知書載明,該犯罰金已執(zhí)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xiàn)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李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23年4月6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洪維助
審判員查慧凌
審判員丁慧萍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晨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