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蕭縣人民法院
(2025)皖1322刑初345號
2025年08月18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李炎樹,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蕭縣,身份證號碼XXX,X族,初中文化,個體養(yǎng)殖,住安徽省蕭縣趙莊鎮(zhèn)王莊行政村王莊自然村29號。2023年6月1日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蕭縣人民檢察院作相對不起訴。2025年7月21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蕭縣某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蕭縣某局取保候?qū)?。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蕭檢刑訴〔2025〕302號指控事實2025年7月13日21時00分,被告人李炎樹酒后駕駛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蕭縣趙莊鎮(zhèn)街里,被蕭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36mg/100ml。經(jīng)司法鑒定,李炎樹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4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李炎樹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李炎樹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
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炎樹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炎樹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作相對不起訴,對其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法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
結果被告人李炎樹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4日。罰金已預繳。)權利
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審判員吳孝麗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孫 振
書 記 員 王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