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408號
2025年09月03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趙某,男,X族,1995年1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公民身份號碼XXX,中專文化,無業(yè),住濉溪縣。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零五百元;曾因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14日被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23年6月1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13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5年8月12日經(jīng)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書
文號濉檢刑訴〔2025〕318號指控事實2024年8月7日1時20分許,被告人趙某飲酒后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XXX號小型汽車,沿濉溪縣烈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澮河路交叉口等紅燈時熟睡于車中,后被濉溪縣公安民警發(fā)現(xiàn),并要求其下車配合檢查,徑直向南駛離現(xiàn)場。其行駛至濉溪縣某公司路段時,與停放在路邊的XXX號小型普通汽車發(fā)生碰撞,碰撞后XXX號小型普通汽車向南滑移,又與XXX小型普通汽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趙某在現(xiàn)場等待公安機關到來并配合調(diào)查。經(jīng)對其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66毫克/100毫升。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對趙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進行鑒定,結(jié)果為175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經(jīng)濉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趙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趙某與二被害人達成調(diào)解,已獲得二被害人的諒解。
另查明,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趙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逃避公安機關的檢查,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其與被害人達成調(diào)解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員 宋建國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亞男
書 記 員 賈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