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4刑初191號
2025年09月16日
被告人
基本
情況被告人魏某,男,2003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鳳臺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族,初中文化,攝影師,戶籍地安徽省鳳臺縣,住安徽省濉溪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6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該局變更為取保候審。
公訴
機關
指控
情況起訴書
文某烈檢刑訴(2025)166號
指控事實2025年6月17日22時02分許,被告人魏某醉酒后駕駛XXX號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轎車上道路行駛到淮北市烈山區(qū)孟山南路理想城西門路段處時,緩慢經(jīng)過稽查點,在執(zhí)勤民警要對其進行酒精檢測時,加速駛離,隨后被稽查點前方執(zhí)勤民警駕駛警車進行攔截后查獲。2025年6月18日,經(jīng)安徽某鑒定:魏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7.2mg/100ml。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意見被告人魏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
理由
被告人魏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魏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判決
結果被告人魏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
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預繳。)
權利
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 旭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曹晨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