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滬0110民初144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4-07
審理經過
原告上海建松工貿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集偉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上海鍾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百群拆遷服務有限公司、上海飛達羽絨服裝總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建松工貿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和民事權利?,F原告上海建松工貿有限公司申請撤訴,與法不悖,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上海建松工貿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上海建松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員付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宇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