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肥東校園傷害致死案定性之爭:從“意外事件”到“過失致人死亡”
2019年7月,安徽肥東某某中學一起初三學生沖突致死案件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被害人Z某(15歲)與同班同學X某(15歲)在寢室內發(fā)生爭執(zhí)后不幸身亡。公安機關最初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認為被害人系特殊體質,事件屬于意外。被害人父親對此決定不服,向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援助。近日,該所蘇義飛律師、李井方律師正式介入案件,就案件定性提出法律意見。據最新消息,檢察機關已將該案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件回顧:寢室沖突致學生死亡
據被害人父親口述及安徽廣播電視臺等媒體公開報道,2019年1月7日22時許,X某因腳踢Z某的洗腳盆引發(fā)爭執(zhí),隨后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X某用手掐住Z某脖子,并用拳頭擊打其頭部。Z某送醫(y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fā)時,兩名當事人均為15歲初三學生,沖突發(fā)生在寢室內。事發(fā)后,X某曾被警方控制。
定性爭議:從“意外事件”到“過失致人死亡”
案件發(fā)生后,公安機關以被害人存在特殊體質為由,認為事件屬于意外事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被害人父親對此決定不服,委托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蘇義飛律師、李井方律師依法維權。
蘇義飛律師指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他表示:“被害人是否存在特殊體質,不影響對行為人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的判斷。特殊體質并不阻斷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在于其是否應當預見到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p>
律師意見:依法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立案
蘇義飛律師經查閱案情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后認為,X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他提出以下幾點法律意見:
主觀上為過失:雙方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X某在與Z某廝打過程中,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受傷甚至死亡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最終導致Z某死亡,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觀要件。
因果關系成立:即使被害人存在特殊體質,也不能阻斷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對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起到了作用,二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
特殊體質不影響定性:蘇義飛律師援引刑法理論及相關司法實踐指出,被害人特殊體質不屬于行為人不能預見的范疇。行為人在實施爭執(zhí)廝打行為時,應當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檢察機關定性與案件進展
據最新消息,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本案不屬于意外事件,依法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檢察機關已依法對X某作出相應處理。
呼吁依法處理,維護公平正義
蘇義飛律師表示,本案從公安機關認定“意外事件”不予立案,到檢察機關依法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慎態(tài)度和對被害人權益的依法保護。他強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依法處理,既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也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