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0722刑初123號
2025年08月05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5〕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25年8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事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份左右,福建籍人員葉某斌在馬來西亞一處別墅成立“XX國際”詐騙公司,2019年底該詐騙團伙成員又從XX至緬甸XXX碼頭園區(qū)成立“XX國際”詐騙公司,后又至緬甸XX園區(qū)、柬埔寨××更名為“XX國際”詐騙公司。該公司組織架構清晰、職責分工明確,下設多個小組,目前查實涉案人員真實身份××××余人。實施詐騙時,由詐騙公司提供電腦、手機,業(yè)務員自行下載XX等社交軟件,通過社交軟件物色中國境內特定對象并主動搭訕,引誘其添加工作微信號,業(yè)務員通過工作微信號打造人設,并從網(wǎng)上搜取成功男士發(fā)布的圖片、視頻,再以公司培訓的“話術”,通過一段時間的網(wǎng)上聊天,獲取被害人好感及信任后伺機推薦公司諸如XX等虛假刷單平臺,平臺運營由詐騙公司后臺操控。在被害人愿意投資刷單后,公司讓其小額試水投資獲取返利,進一步贏取被害人信任,該平臺設置每日刷單數(shù)量、房間等級,業(yè)務員誘騙被害人為獲取更多傭金,以“拉人頭”、投入大筆金額進行刷單,直至最后平臺關閉無法提現(xiàn)。
2019年,被告人黃某1在境外詐騙公司骨干成員吳某歡安排下,進入馬來西亞“XX國際”詐騙公司,參與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殺豬盤”類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黃某1于2019年9月份在該詐騙公司從事業(yè)務員(組員)工作,2019年12月中旬從該詐騙公司離職回國,累計在該詐騙犯罪窩點工作三個月,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0元。黃某1于2024年9月6日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事實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辨認筆錄及被辨認人照片、身份情況說明,公安機關情況說明,被害人錢某、肖某的轉賬記錄、微信聊天截圖,被害人劉某、錢某、肖某的陳述,同案人李某、魏某全、黃某1軍、周某、湯某建的供述,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1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行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1在詐騙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黃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黃某1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黃某1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黃某1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提起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因客觀條件限制,被告人黃某1及其所在詐騙集團具體犯罪數(shù)額無法固定。2024年09月06日,穆棱市公安局偵查員發(fā)現(xiàn)在逃人員黃某1軌跡,偵查員電話通知黃某1其已被上網(wǎng)通緝,后黃某1在偵查員要求的地址等待并到案,于2024年9月6日至13日被臨時羈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黃某1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8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詐騙集團,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行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黃某1在詐騙犯罪集團實施的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黃某1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又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社區(qū)矯正適用前調查評估意見,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1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樅陽縣公安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楊進
人民陪審員吳嘯
人民陪審員章義鵬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邱琦
書記員汪甜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