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429號
2025年08月05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葉某深,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X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住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7月4日被阜陽市公安局綜合執(zhí)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公訴機關指控州檢刑訴[2025]371號2025年6月19日23時許,被告人葉某深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從潁東區(qū)附近前往潁州區(qū),次日2時許因與他人發(fā)生糾紛被民警帶至新陽派出所,在派出所內,因他人電話舉報其酒后駕駛機動車,交警將其帶至阜陽市民生醫(yī)院進行血樣提取。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葉某深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93.9mg/100ml。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葉某深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某深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其有犯罪前科,從重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等。法律依據(j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結果被告人葉某深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預繳)。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尤玲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 殷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