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休寧縣人民法院
(2025)皖1022刑初85號
2025年08月07日
案件概述
休寧縣人民檢察院以休檢刑訴〔2025〕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于2025年8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休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吳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休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2月上旬,被告人劉某先后在休寧縣海陽鎮(zhèn)、某店內(nèi)及休寧縣萬安鎮(zhèn)開設“二八筒”賭場共計四場,其中在海陽鎮(zhèn)、萬安鎮(zhèn)兩場,劉某按照莊家贏錢的5%抽水,非法獲利約2000元。同年2月18日至19日,劉某從盧某輝(另案處理)處接手“牌九”賭場,并先后在休寧縣海陽鎮(zhèn)、萬安鎮(zhèn)、渭橋鄉(xiāng)開設四場。劉某按照莊家贏錢的5%、閑家贏錢的3%抽水,非法獲利約14000元。
劉某于2025年2月24日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非法獲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劉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本院對其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
為支持指控,休寧縣人民檢察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1.某局出具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張某圭、蔣某華、徐某發(fā)、葉某龍、吳某、孫某、路某、葉某、莊某、許某、金某、王某堅、王某、占某、葉某俊、宋某鋒、劉某、汪某家、陳某春、汪某海、吳某江、詹某進的證言;3.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4.某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庭審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劉某承諾愿意將取保候?qū)彵WC金抵扣刑事財產(chǎn)刑保證金,該部分事實有承諾書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從參賭人員處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劉某雖系主動投案,但在前兩次供述中未完全如實供述其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可以認定為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自愿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主動繳納刑事財產(chǎn)刑保證金,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劉某有多次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退贓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劉某于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3月28日先行羈押的32天予以折抵,即自2025年8月7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六千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潔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余洋
書記員吳昌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