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468號
2025年08月11日
被告人高某偉,男,1990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渦陽縣,大學文化,渦陽縣星園街道軍服站工作人員,住渦陽縣。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5年1月26日被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渦檢刑訴某第2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5年1月8日22時許,被告人高某1持B2型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皖SD1××**號小型新能源汽車,自東向西行駛至渦陽縣××路××路××附近路段處,因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與同方向行駛的王耀文駕駛的皖SDG××**號小型新能源汽車碰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高某1離開現(xiàn)場,后星園派出所民警在體育廣場綠化帶發(fā)現(xiàn)報警人和高某1,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對高某1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243mg/100ml,經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高某1的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183.4mg/100ml。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某1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高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1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高某1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已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高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倩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