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危險駕駛罪二審刑事其他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06刑終64號
2025年08月13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2025)皖0604刑初43號刑事判決。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7月21日、8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雪梅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查明:2024年10月13日20時56分許,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駕駛號牌為皖FBX**白色奧迪牌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烈山區(qū)礦南路上道路行駛至烈山區(qū)基地北路與淮嶺路交叉口南側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2024年10月16日,經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郭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2mg/100ml。另查明,郭某某于2025年3月14日向淮北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舉報涉黃線索,后濉溪縣公安局于2025年4月16日對該線索以涉嫌介紹、容留賣淫案立案偵查,并于次日對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接處警情況登記表、違法行為查獲經過、交通違法綜合查詢單、駕駛人和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呼氣式酒精檢測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筆錄、照片、戶籍信息、歸案經過、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刑事判決書、情況說明、立案決定書、拘留證等書證;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執(zhí)法監(jiān)控視頻;證人周正證言及被告人郭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郭某某曾因危險駕駛行為二次被判決有罪,又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對其從重處罰。郭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上訴人主張
郭某某上訴提出:對一審的定罪量刑均無異議,二審期間提交了檢舉材料,希望查實后構成立功,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的檢舉材料二份,經核實,一份為未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一份雖已刑事立案,但涉案事實和證據還需要進一步偵查核實。綜上,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原判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合法有效,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郭某某檢舉的“浴足堂”涉黃線索,未查證屬實。郭某某檢舉的“蘭桂足浴”涉黃線索,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2025年7月31日對蘭桂足浴涉嫌介紹、容留他人賣淫立案偵查,并于同日對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上述事實有郭某某提供的檢舉材料及二審庭審中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濉溪縣公安局臨渙派出所出具的關于舉報線索的回函、淮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東區(qū)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刑事立案決定書、拘留證等證據證實。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郭某某曾因危險駕駛行為二次被判決有罪,又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對其從重處罰。郭某某在一、二審均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原審法院在對郭某某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其各項量刑情節(jié),量刑適當。郭某某在二審期間有立功表現(xiàn),可在原判刑罰的基礎上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2025)皖0604刑初43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光輝
審判員朱磊
審判員馮琳琳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瑩瑩
書記員范盛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