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1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811刑初176號
2025年08月14日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宜檢刑訴〔2025〕151號
2025年6月23日11時39分許,被告人鄧某1飲酒后駕駛無號牌三輪燃油助力車沿安慶市晴嵐路置地天璽小區(qū)地下車庫出入口倒車時,與準備進入置地天璽小區(qū)地下車庫入口的葉某某駕駛的皖AAA××**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致使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接警后出警至現(xiàn)場。經(jīng)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被告人鄧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6mg/100ml。民警隨即將鄧某1帶至安慶市立醫(yī)院進行抽取血樣。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鄧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16.25mg/100mL,系醉酒駕駛。事故發(fā)生后,鄧某1明知他人報警仍等候在現(xiàn)場,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jīng)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被告人鄧某1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鄧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亦無異議。
法院查明事實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鄧某1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鄧某1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醉駕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均依法從重處理;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鄧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廣娟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程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