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11刑初170號
2025年08月20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靈璧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為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4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淮檢刑訴〔2025〕133號指控
事實2025年4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在蚌埠市蚌山區(qū)一飯店飲酒。酒后,王某某駕駛XXX號長安牌小型轎車前往蚌埠市淮上區(qū)××工地送朋友。當晚20時30分左右,當王某某駕車行駛至淮上區(qū)××北路與××路交叉路口北300米處時,被執(zhí)勤的交通民警查獲。民警對王某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顯示酒精含量為161mg/100ml。隨即,民警將其帶至蚌埠康橋醫(yī)院依法提取血液樣本待檢。
2025年4月14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0mg/100ml。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二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法律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嚴啟璋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趙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