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2刑初256號
2025年08月21日
案件概述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5〕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4月22日17時許,被告人卞某某與羅某、龔某在廣德市××街道“云香閣私房菜”吃飯,期間,卞某某飲用約二兩白酒,飯后,卞某某步行回到廣德駿宇汽車售后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宇公司”)。當晚19時許,卞某某駕駛皖P8××**號小型轎車從駿宇公司出發(fā),準備回其位于廣德市××小區(qū)的住處。卞某某駕車沿廣德市桐汭街道復興北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廣德市復興北街亞夏汽車城路段,遇廣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桃州中隊執(zhí)勤民警檢查車輛,隨即駕駛車輛右轉(zhuǎn)將車停在廣德豐華汽車修理廠門口停車場內(nèi)逃避檢查,被民警現(xiàn)場抓獲。卞某某被抓獲后,拒不配合民警工作,阻礙執(zhí)法行為。民警現(xiàn)場對卞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03mg/100ml,遂帶其至廣德市人民醫(yī)院抽血備檢。經(jīng)鑒定,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1.02mg/100ml。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戶籍資料、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龔某、羅某的證言,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卞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應當從重處理;其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應當從重處理。因此,建議判處被告人卞某某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卞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因案涉事實,廣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25年5月28日以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仍然駕駛其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對被告人卞某某罰款一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歸案后,被告人卞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卞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卞某某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卞某某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予以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卞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關于折抵問題,被告人卞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行政機關以該情節(jié)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仍然駕駛其他機動車已經(jīng)給予當事人罰款一千元的處罰,本院依法酌定折抵罰金人民幣五百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卞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暉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賀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