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225刑初413號
2025年08月26日
情況被告人朱某某,男,2004年出生,X族,初中文化,農民,安徽省阜南縣人,住安徽省阜南縣王店孜鄉(xiāng)。因犯強奸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阜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25年1月1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5年4月23日被阜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阜南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阜南縣看守所。一、2025年4月20日下午17時許,被告人朱某某前往阜南縣王店孜鄉(xiāng)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一房間內欲竊取財物,因李某某在屋內睡覺其退出房間;后其進入同層被害人喬某某居住的房間欲竊取財物,因發(fā)現(xiàn)喬某某在屋內,其謊稱找水喝后離開;后其進入同層被害人顧某某居住的房間內,將一枚一元硬幣盜走;二、2025年4月21日下午18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進入位于阜南縣王店孜鄉(xiāng)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欲竊取財物,后因未發(fā)現(xiàn)有價值物品離開;次日下午16時許,朱某某再次前往王某某家中,將一部華為手機和一個充電器盜走。經認定,被盜手機認定價格為人民幣193元;三、2025年4月22日晚上22時許,被告人朱某某在阜南縣王店孜鄉(xiāng)被害人周某某所經營的浪漫時光24小時成人用品店內,通過破壞柜門的方式將售賣機中的一件價值35元左右的飛機杯盜走。案發(fā)后,朱某某家人退賠被害人損失。被告人意見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
理由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法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判決
結果被告人朱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完畢。)權利
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潁南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敬陽
書記員葉忠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