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東至縣人民法院
(2025)皖1721刑初156號
2025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5]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3月9日21時56分許,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駕駛XXX小型普通客車,沿東至縣堯北路自汽車站往大橋方向行駛,在橋上掉頭時,車輛車頭與橋梁護欄發(fā)生碰撞,導致護欄碎石墜落砸中橋下余某停放的XXX正三輪載貨摩托車。事故發(fā)生后,王某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后配合調(diào)查。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17mg/100ml,隨后王某被民警帶至東至縣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2025年3月10日,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王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00.73mg/100ml。2025年3月21日,東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余某無責任。案發(fā)后,王某與余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余某出具了諒解書;同時王某自行修復受損橋梁護欄,市政部門確認施工符合要求。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0.73mg/100ml,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理;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無前科、劣跡,賠償對方車輛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經(jīng)本院查證屬實。且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cè)思败囕v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查獲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解協(xié)議、諒解書、情況說明、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胡某、陳某、汪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余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血液樣本提取筆錄、抽血照片;事故發(fā)生監(jiān)控視頻、抽取血樣、血樣送檢等刻錄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從重處理;主動報警,后配合調(diào)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無前科、劣跡,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以上情節(jié),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涂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