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458號
2025年09月03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4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豹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丁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豹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6月29日14時許,被告人劉某豹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行駛時,在駕駛位上睡著,后被民警現場查獲。經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劉某豹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4.3mg/100ml。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前科查詢等書證,被告人劉某豹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明。公訴機關認為,劉某豹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豹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為此建議,判處劉某豹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劉某豹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豹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劉某豹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駕駛車輛類型、悔罪表現等,對其可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豹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尤玲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殷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