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406刑初233號
2025年09月05日
公訴機關(guān)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基本情況被告人許某,男,X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縣,身份鎮(zhèn)號碼XXX,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安溪縣。曾因犯偷越國(邊)境罪,于2025年5月2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5年7月30日被福建省安溪縣蓬萊某抓獲,臨時羈押于安溪縣看守所,同年8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經(jīng)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
潘檢刑訴〔2025〕171號指控事實2020年7月11日,林某甲(另案處理)在明知前往緬甸從事電信詐騙活動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非法收益邀集自己哥哥林某乙(另案處理)、被告人許某偷渡前往緬甸從事詐騙活動。2020年7月11日,許某在林某甲的帶領(lǐng)下從福建乘坐飛機到達四川攀枝花,二人到達攀枝花后,林某甲聯(lián)系“蛇頭”(身份不詳)安排偷渡事宜,許某、林某甲二人在“蛇頭”的安排下從攀枝花乘坐面包車抵達云南瑞麗邊境,當晚,二人在“蛇頭”的帶領(lǐng)下偷渡至緬甸木姐縣棒賽鎮(zhèn)的“新葡京”詐騙公司從事詐騙活動,同年8月初,林某乙受弟弟林某甲邀集從境內(nèi)偷渡至緬甸木姐縣棒賽鎮(zhèn)的“新葡京”詐騙公司從事詐騙活動。同年11月,林某甲、林某乙因長期沒有業(yè)績離開詐騙公司偷渡回國,許某因未賺到錢遂決定滯留緬甸地區(qū)繼續(xù)從事詐騙活動,不久離開“新葡京”詐騙公司。
指控罪名詐騙罪量刑建議被告人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意見被告人許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許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一、被告人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許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本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朱嘉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