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危險駕駛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12刑終375號
2025年09月0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審理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5年7月2日作出(2025)皖1221刑初25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3500元。原審被告人劉**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劉**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劉奧克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劉**撤回上訴。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2025)皖1221刑初253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梅
審判員孫穎
審判員劉杰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馮醒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