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3刑初337號
2025年09月08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刑訴〔2025〕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9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葛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5年3月24日2時許,被告人李XX到淮上區(qū)XX工地,將被害人曹XX放在此處的電纜剪斷并盜走,后出售給淮上區(qū)淮上大道與延安北路交叉口一處廢品回收站,其非法獲利人民幣1800元。2025年7月2日,經(jīng)中仁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被盜電纜價值人民幣4150元。
2.2025年4月20日2時許,被告人李XX到蚌山區(qū)XX工地地下車庫,將被害人路X放于該地下車庫一電箱旁的電纜剪斷并盜走,后出售給淮上區(qū)XX廢品回收站的趙X,其非法獲利人民幣715元。2025年4月28日,經(jīng)蚌埠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被盜電纜價值人民幣2367.77元。
3.2025年4月22日1時許,被告人李XX再次到蚌山區(qū)XXX工地地下車庫發(fā)現(xiàn)一倉庫,遂使用工具剪斷倉庫門鎖,將被害人田XX放于此處的電纜剪斷并盜走,后出售給淮上區(qū)XX廢品回收站的趙X,其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元。2025年4月28日,經(jīng)蚌埠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被盜電纜價值人民幣2357.57元。
2025年4月22日,民警在本市淮上區(qū)義烏商貿城風情街附近將被告人李XX抓獲歸案。2025年4月22日,民警從趙X處扣押了被盜電纜,從被告人李XX處扣押人民幣1600元,次日將上述扣押物品和現(xiàn)金發(fā)還田XX。
公訴機關提交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電纜銷售單、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電子秤照片、記賬圖片、共享單車騎行訂單、前科查詢資料,鑒定聘請書、蚌埠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文件、中仁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測量比例、辨認筆錄、指認筆錄、指認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監(jiān)控視頻、監(jiān)控視頻截圖,證人魏XX、趙X的證言,被害人曹XX、田XX、路X的陳述,被告人李XX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部分被盜物品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XX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李XX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
被告人李XX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起訴書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盜竊的電纜屬于同一家公司所有。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X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XX有前科,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XX多次盜竊,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XX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部分被盜物品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責令被告人李XX退賠被害人人民幣四千一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勇
人民陪審員劉靜
人民陪審員吳寶琴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書記員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