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東陽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1)東民初字第2270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 2011-12-16
審理經過
原告張某某為與被告王某某、厲某某、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1年11月11日訴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決定由代理審判員胡金冰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1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樓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厲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張某某起訴稱:2011年2月5日,被告王某某駕駛被告厲某某所有的浙G×××××號客車(以下簡稱肇事車輛),行駛至嵊義線73KM+400M賽點農莊地段時,與前方橫穿道路的原告(行人)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東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86877.98元。被告平安××公司承保了肇事車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請求判令:一、被告王某某、厲某某連帶賠償原告損失3237.78元;二、被告平安××公司在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上述訴訟請求,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以證明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情況。
二、被告王某某的駕駛證、肇事車輛的行駛證各1份(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以證明下列事實:被告王某某具備合法駕駛資格,被告厲某某系肇事車輛行駛證登記所有人。
三、東陽市人民醫(yī)院門診病歷、住院病歷、住院收費收據、住院病人費某某單各1份,門診收費收據13份,以證明原告受傷后的治療經過和花費的醫(yī)療費數(shù)額。
四、金華某某司某某定所出具的司某某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各1份,以證明鑒定結論確認的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原告所需的誤工、營養(yǎng)、護理時限及原告花費的鑒定費的數(shù)額。
五、汽車客運票據若干份,以證明原告為治療及處理本案交通事故花費1727元交通費的事實。
六、個人獨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勞動合同各1份,工資單12份,證明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前系在東陽市吳某某寶金某某線廠務工的事實。
被告辯稱
被告王某某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口頭答辯稱:愿意承擔1000元的非醫(yī)保用藥費用,請求法院合并審理肇事車輛的商業(yè)險和交強險賠償問題。
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東陽市人民醫(yī)院門診收費收據3份,收條、興業(yè)銀行現(xiàn)金存款憑證(復印件)各1份,以證明其已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及向交警部門繳納事故押金1萬元的事實。
被告厲某某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被告平安××公司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口頭答辯稱:賠付的前提是駕駛員的駕駛證、肇事車輛的行駛證合法有效。原告的損失應該按照農村居民計算,對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及原告主張其工作、居住在城區(qū)的事實有異議。營養(yǎng)費應按照最低標準計算,護理費按照65元/日計算,交通費據實憑票,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訴訟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在被告王某某同意承擔1000元非醫(yī)保費用的前提下,同意法院合并審理商業(yè)險賠償問題。
被告平安××公司未提供證據。
本院認為
經開庭審理,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被告厲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一審期間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王某某均無異議,被告平安××公司對證據一、二、三無異議,證據一、二、三經本院審核符合有效證據的認定要件,予以采納。證據四,被告平安××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鑒定結論確認的護理時間過長。本院認為,被告平安××公司既未提供反證證明鑒定結論確認的原告所需的護理時間過長,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委托重新鑒定,故被告平安××公司的質證意見不成立,證據四符合有效證據的認定要件,予以采納。證據五,被告平安××公司認為交通費定為1000元較為合適。本院認為,根據原告的治療過程和處理本案交通事故的實際需要,被告平安××公司的質證意見成立,本院酌情采納其中金額計1000元的票據為原告花費的合理交通費用損失依據,對其他票據不予采納。證據六,被告平安××公司對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沒有養(yǎng)老手冊、醫(yī)療卡、居住地證明等印證,不能證明原告系進城務工人員。本院認為,證據六中的各項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一完整的證據鏈,具有證明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前一年系進城務工人員的事實的證明力。
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證據,經原告及被告平安××公司質證均無異議,經本院審核符合有效證據的認定要件,確認其具有證明被告王某某主張的相應事實的證明力。
經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原告系進城務工人員。事故發(fā)生前一年在位于××××東街道的東陽市吳某某寶金某某線廠從事倉管工作,平均月工資為2057元(按事故發(fā)生前一年的工資計算)。2011年2月5日20時00分,被告王某某駕駛被告厲某某所有的肇事車輛行駛至嵊義線73KM+400M賽點農莊地段時,與前方橫過道路的原告(行人)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東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在東陽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4天并門診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10764.8元(其中2797元系被告王某某墊付)。經原告委托,金華某某司某某定所于2011年9月19日出具的司某某定意見書的主要內容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該損傷遺留的后遺癥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原告的誤工損失日建議為四個月,營養(yǎng)期限建議為四十日,護理期限建議為六十日。原告花費鑒定費1480元。
另查明,被告王某某系向被告厲某某借用肇事車輛駕駛過程中發(fā)生本案事故。被告平安××公司承保了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某某已經賠付原告損失7797元(其中2797元系墊付的醫(yī)療費,5000元系原告從被告王某某繳納在東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事故押金中領?。?,被告王某某、平安××公司對原告的其他損失未予賠付。
本院認為,因原告和被告王某某各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東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符合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相關道路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有權要求相關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平安××公司承保了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平安××公司在肇事車輛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不能通過交強險獲賠的其他合理損失,根據原告和被告王某某的過錯程度及其違法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力作用大小,本院確認應由被告王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告應自負其他損失。被告王某某應對原告承擔的賠償責任,因被告平安××公司承保了肇事車輛的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且其同意本院合并審理商業(yè)險賠償問題,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本院確認以由被告平安××公司將肇事車輛的第三者責任險賠款直接支付給原告的方式履行,保險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賠償。被告厲某某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其不應對原告承擔民事責任。
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本院根據有效證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及上述認證意見,認定為:醫(yī)療費10764.8元(其中2797元系被告王某某墊付),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營養(yǎng)費2157.6元,護理費4200元,殘疾賠償金54718元,鑒定費1480元,誤工費8228元(按事故發(fā)生前其月平均工資2057元計算4個月),交通費1000元。上述各項合計83568.4元。原告的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其健康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其訴請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過錯程度等因素,原告主張賠償?shù)臄?shù)額過高,本院酌情確認原告可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3200元。
經計算,本院確認,被告平安××公司應在肇事車輛的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81346元[其中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1萬元,傷殘賠償限額內71346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3200元)],并應支付原告肇事車輛的第三者責任險賠款2153.92元,被告王某某應賠償原告損失2184元(包括其自愿賠償?shù)姆轻t(yī)保費用),因其已經賠付原告7797元,故原告應在收到上述保險賠款當日返還給被告王某某5613元。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大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公司認為鑒定費不屬保險理賠范圍的辯稱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其他部分辯稱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厲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可對本案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浙G×××××號客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款81346元,第三者責任險賠款2153.92元,合計83499.92元,直接支付給原告張某某。[款匯至:戶名:東陽市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計核算中心(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賬號:1208040029064000828;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東陽市支行]。
二、被告王某某應賠償原告張某某損失2184元,因其已經賠付7797元,此項不需實際履行,原告張某某應在收到上述保險賠款當日返還給被告王某某5613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對被告厲某某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2元,減半收取986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41元,由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負擔92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金華市財政局,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金華市分行,匯入帳號: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室)。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胡金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樓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