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房屋租金標準、合同履行及資產置換協(xié)議效力引發(fā)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一審落槌。原告主張被告拖欠高額租金并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反訴稱超付租金且要求確認資產置換協(xié)議違約,法院經審理明確案涉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并繼續(xù)履行,核定被告欠付租金金額并判令支付,同時確認案涉《以物換物交易協(xié)議書》無效,駁回雙方其余訴訟請求,厘清了商事租賃中的核心爭議焦點。
原告為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被告為某酒店管理公司,雙方因商業(yè)樓宇租賃事宜產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稱,被告長期承租其商業(yè)樓宇經營酒店,雙方雖未簽訂新的書面租賃合同,但經股東會議確認年租金為 58 萬元,被告累計拖欠租金 81 萬余元,已構成根本違約,請求法院判令解除租賃合同、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及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并返還租賃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同時,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以物換物交易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被告應依約履行。
被告當庭提出反訴,辯稱其承繼了案外人與原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明確約定前五年年租金 36 萬元,且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為免租期,第六年起年租金遞增 6 萬元,被告實際支付租金已超合同約定金額,超額部分 93 萬余元原告應予返還;同時,原告主張的 58 萬元年租金無事實依據,系其單方意思表示,雙方從未就此達成合意。此外,被告認為《以物換物交易協(xié)議書》因原告無權處分相關房產而無法履行,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該協(xié)議并由原告支付違約金 20 萬元。
庭審中,雙方核心爭議聚焦四大焦點:一是案涉租賃合同應按原告主張的 58 萬元 / 年還是被告主張的 36 萬元 / 年履行;二是原合同約定的三年免租期是否有效;三是雙方簽訂的《以物換物交易協(xié)議書》效力及履行問題;四是被告是否存在拖欠租金或超付租金的事實。
原告舉證稱,被告股東會議已確認年租金 58 萬元,且被告實際按該標準支付過部分租金,案外人與原告簽訂的租賃合同并未實際履行,被告系實際承租人,應按股東合意履行租金義務;《以物換物交易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未依約支付評估費,構成違約。被告則舉證證明其承繼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實際履行,原告單方主張的租金標準無雙方合意佐證,股東會議記錄內容系原告事后添加,不具備法律效力;免租期系合同明確約定,原告無權單方變更,被告實際支付的租金已遠超合同約定,不存在拖欠情形;《以物換物交易協(xié)議書》所涉房產為物管用房及車庫,屬業(yè)主共有,原告無權處分,協(xié)議客觀履行不能,原告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外人與原告于 2018 年 9 月 1 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通過酒店轉讓協(xié)議承繼了該合同的權利義務,且實際經營租賃樓宇,原告知情并未提出異議,該合同應繼續(xù)履行。關于免租期,因合同中免租期約定與租金支付條款相悖,應視為約定不明,且被告在所謂免租期內已實際支付租金,應視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變更了免租期約定,免租期不再適用。
針對租金標準,原告主張的 58 萬元 / 年僅有其單方制作的憑證及未形成一致意見的股東會議記錄,無被告書面確認,且雙方因租金標準多次發(fā)生爭議,原告亦存在停水、停電等過激行為,故對該租金標準不予采信,案涉租金應按原合同約定的 36 萬元 / 年(第六年起遞增為 42 萬元 / 年)計算。經核算,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被告已支付租金 221 萬余元,按合同約定應付租金 236 萬余元,實際欠付租金 148333.37 元,該欠款金額未構成根本違約,故對原告解除租賃合同的訴請不予支持。
關于《以物換物交易協(xié)議書》,法院認為協(xié)議所涉房產為物管用房及車庫,根據法律規(guī)定屬建筑區(qū)劃內的公用設施和物業(yè)服務用房,歸業(yè)主共有,原告無權自行處分,且部分房產已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實際使用,協(xié)議客觀上履行不能,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確認該協(xié)議無效。被告反訴要求原告支付 20 萬元違約金,因被告未依約支付評估費先行違約,且雙方對協(xié)議無效均存在過錯,被告亦未舉證證明實際損失,故對該反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墊付的評估費,可在租賃合同終止后處理酒店裝潢及設施時一并結算。
此外,法院認定被告反訴請求與原告本訴請求基于相同事實及法律關系,符合反訴受理條件,原告關于被告無權在反訴中主張解除資產置換協(xié)議的抗辯不成立。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案涉《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并繼續(xù)履行,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 148333.37 元,確認《以物換物交易協(xié)議書》無效,同時駁回原告的其余本訴請求及被告的其余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按雙方責任比例分擔。
本案的判決,清晰界定了租賃合同承繼的法律效力、租金標準的認定規(guī)則及無權處分房產的合同效力問題,強調了商事交易中合同合意與證據效力的重要性,同時明確了免租期約定不明的司法認定及違約過錯的歸責原則。法官提醒,市場主體在進行商業(yè)租賃及資產置換時,應簽訂書面合同并明確核心條款,避免口頭約定或單方意思表示;對租賃物、置換資產的權屬應盡到審慎審查義務,避免因無權處分導致合同無效;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留存書面合意憑證,發(fā)生爭議時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切勿采取過激行為擴大矛盾,維護商事交易的穩(wěn)定性和合法性。
附:判決書原文(節(jié)選)

孫若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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