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4刑初142號
2025年08月05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25]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7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濤、檢察官助理胡囡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及其辯護人劉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2月25日22時許,被告人范某飲酒后駕駛XXX號機動車在某阜陽市城郊供電公司停車場內倒車時撞到譚某甲停放在停車場內的XXX號機動車,范某下車查看后隨即駕車離開;22時52分許,范某駕駛XXX號小型客車沿潁河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某門前時撞到道路中央護欄,造成車輛及道路中央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范某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后被告人范某被巡警查獲,交警將其帶至阜陽市某醫(yī)院抽血送檢,經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范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濃度為263.5mg/100mL,經某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范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范某已賠償阜陽市某3448元,并取得譚某甲諒解。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寬處理;其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其已賠償事故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九千元。在被告人認罪認罰基礎上建議判處其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被告人范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證據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認為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過重,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對指控罪名、事實沒有異議,辯稱血樣的儲存溫度要在2-8攝氏度之間,送檢血樣和抽取血樣要保持同一性;對被告人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批準,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且要送達。被告人無犯罪前科,積極賠償造成的損失,具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雖離開事故現場,但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不構成逃逸。被告人認為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過重,不影響其認罪認罰的態(tài)度,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依法對被告人從輕、從寬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25日22時52分許,被告人范某飲酒后駕駛XXX號小型客車沿本市潁河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潁泉區(qū)東方某東某門前時撞到道路中央護欄,造成車輛及道路中央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范某駕車離開事故現場。經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范某血液乙醇濃度為263.5mg/100mL;經阜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直屬二大隊認定,范某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操作不當,造成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范某已賠償阜陽市某3448元。
另查明,被告人因本次危險駕駛行為造成交通事故具有逃逸情節(jié),被行政罰款一千元。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經當庭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前科查詢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譚某甲、孫某的證言,被告人范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事故勘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本案偵查、鑒定程序合法。
經查,執(zhí)法民警對被告人發(fā)生事故、被查處及血樣的抽取、保存、送檢及鑒定過程均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像,被告人血樣的儲存溫度符合法律規(guī)定,血液樣本提取筆錄上登記的血樣容器編碼與送檢血樣編碼一致,送檢血樣與抽取血樣具有同一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依據該法第九十一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只有強制抽血才需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批。故,本案執(zhí)法交警依職權可以在案發(fā)現場扣留肇事車輛,將被告人帶至醫(yī)療機構抽血。故,本案偵查、鑒定程序合法。
二、發(fā)生在某阜陽市城郊供電公司停車場內的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對于單位內部停車場是否屬于“道路”,應當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作為判斷標準。無論單位管理方式是收費還是免費、機動車進出是否需要登記,只要允許不特定的社會機動車自由通行的,就屬于道路。只允許單位內部機動車、特定來訪機動車通行的,可以不認定為“道路”。經查,某阜陽市城郊供電公司停車場為單位內部停車場,不允許外部社會車輛使用。故,案發(fā)當日,被告人范某飲酒后駕駛XXX號機動車撞到XXX號機動車的行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不應作為危險駕駛罪評價。
三、被告人具有逃逸情節(ji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但被告人范某撞到道路中央護欄后駛離現場,繼續(xù)駕駛了二三分鐘,從己方車道行至對向車道,又從對向車道逆行至原車道。但此后其經過潁泉區(qū)電業(yè)局附近紅綠燈路口時遵守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遇紅燈停車等候,能夠正常操作車輛,根據其行為連貫性分析,當時被告人具備基礎認知能力,并無意識障礙。
故,被告人在事故發(fā)生后駕車駛離事故現場,有條件報警未報警,雖其隨后主動停車,但在執(zhí)勤民警找到肇事車輛之前,被告人沒有采取任何補救措施。單純停車等待不足以抵銷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過錯。案發(fā)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具有逃逸情節(jié),被告人亦未提出異議。綜上,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不構成逃逸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賠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具有逃逸情節(jié),依法應從重處理。案發(fā)前因本案被羈押四日折抵刑期四日。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偏重,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七千元(含行政處罰罰款一千元,需向本院繳納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麗娜
人民陪審員馮丹梅
人民陪審員于秀梅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羅曉雅
書記員李亞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