闞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全椒縣人民法院
(2025)皖1124刑初183號
2025年08月05日
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5〕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闞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李宗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黃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闞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5年7月13日13時3分許,被告人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安徽省全椒縣武崗鎮(zhèn)中心街道附近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對其酒精呼氣檢測,乙醇含量為196mg/100ml,民警依法將其帶至全椒縣某醫(yī)院抽血檢測。其血樣經(jīng)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乙醇含量為192.1mg/100ml,超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檢查筆錄及照片、前科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酒精呼氣測試單、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檢查筆錄、視聽資料光盤,被告人闞勇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闞勇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闞勇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闞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3年7月1日被告人闞某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全椒縣xx局交通管理大隊行政處罰2000元。被告人闞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因本案醉酒駕駛機動車于2025年7月15日被全椒縣xx局交通管理大隊行政處罰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闞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闞某曾因飲酒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闞某因本案被全椒縣xx局交通管理大隊行政處罰五百元,遵循禁止重復評價原則,該罰款應(yīng)予折抵罰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闞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宗文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季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