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2刑初184號
2025年08月21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耿某,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鳳陽縣,住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qū)某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7月3日被取保候審。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蚌龍檢刑訴[2025]152號指控
事實2025年6月23日21時00分許,被告人耿某酒后駕駛牌號為XXX的黑灰色“望龍”牌普通兩輪摩托車沿蚌埠市東海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東海大道龍湖東公園門口時,車輛側翻人員倒地,路人向正在附近巡邏的民警當面報警后,民警至現(xiàn)場將其查獲,并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175mg/100ml。隨后民警將其帶至蚌埠市某醫(yī)院采集血樣備檢。2025年6月24日,民警將耿某血樣送至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進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檢驗鑒定,當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耿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mg/100ml。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及辯護人
意見被告人耿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被告人耿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耿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耿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本院依法宣告緩刑予以考驗。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一條第(一)(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果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蔡元利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石振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