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11刑初176號
2025年08月26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5〕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曹某在家中吃飯、飲酒。當日14時25分左右,曹某從蚌埠市淮上區(qū)駕駛XXX號??怂古菩⌒娃I車前往蚌埠市淮上區(qū)玉博園。到達該玉博園后,曹某與王某因瑣事發(fā)生糾紛。王某報警后,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雙墩派出所民警趕到現(xiàn)場處理。民警發(fā)現(xiàn)曹某有醉酒駕駛汽車嫌疑后,遂移交給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處置。該大隊民警在玉博園現(xiàn)場對曹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顯示酒精含量為226mg/100ml。隨即,交通民警將其帶至蚌埠某醫(yī)院依法提取血液樣本待檢。2025年5月16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曹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221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呼氣酒精檢測單、駕駛證和駕駛資格信息、行駛證和車輛信息、查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王某證言,被告人曹某供述和辯解,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查獲照片和血樣提取照片、血樣提取筆錄,卡口照片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曹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曹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白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