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其他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705刑初205號
2025年09月0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5〕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慶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5年3月11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范某至銅陵市銅官區(qū),使用隨身攜帶的老虎鉗將該小區(qū)的變電箱內電纜剪斷并盜走,后以2160元的價格銷贓至位于銅陵市銅官區(qū)露采社區(qū)的代某經(jīng)營回收部。經(jīng)銅陵市某認定,被盜電纜(廢銅)共計重36斤,價值216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質證的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代某、胡某的證言,被告人范某的供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提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范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被告人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審理查明的事實同起訴書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5年3月11日公安機關對代某經(jīng)營的廢品回收店檢查并扣押被盜電纜。次日被告人范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當日,公安機關對范某駕駛的電瓶車及隨身物品進行搜查并扣押作案工具老虎鉗一把。案發(fā)后,被告人范某賠償安徽某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5000元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fā)后,被告人范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范某采取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且有兩次盜竊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范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至本院。)
二、作案工具老虎鉗一把,予以沒收。
三、已扣押的電纜線由扣押機關發(fā)還安徽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婧
審判員馬駿
審判員王璨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丁琴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