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402刑初265號
2025年09月11日
被告人曾某,男,出生于貴州省江口縣,身份證號碼XXX,X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貴州省銅仁市江口縣民和鄉(xiāng)龍興村小黑慶組,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三和鎮(zhèn)土樓村后地組。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因本案中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違法行為,于2025年4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分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4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qū)彙?/span>
公訴
機關(guān)
指控
情況
起訴書文號大檢刑訴〔2025〕222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5年4月2日21時36分許,曾某駕駛號牌為XXX的灰色沃爾沃牌小型轎車行駛至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三和街南頭與支緯十二路交口發(fā)現(xiàn)前方交警設卡查酒駕后闖卡離開,經(jīng)過視頻追蹤,執(zhí)勤民警在三和街南段將車輛和駕駛員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對駕駛員曾某進行了酒精呼吸式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82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隨即民警依法將曾某帶至淮南東方醫(yī)院某醫(yī)院由專業(yè)人員抽取曾某體內(nèi)血液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2025年4月8日,經(jīng)安徽某鑒定,曾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1.53mg/100ml,超過80.0mg/100ml的標準,認定為醉酒駕駛機動車。
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曾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曾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曾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宣告緩刑。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曾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
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俠軍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黃娜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