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蚌埠市某有限責任公司侵占罪一審刑事裁定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179號
2025年09月28日
案件概述
自訴人蚌埠市某有限責任公司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犯侵占罪一案,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訴,審理期間,蚌埠市某有限責任公司基于租賃合同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025年9月8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申請撤回對王某的附帶民事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自訴人蚌埠市某有限責任公司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準許蚌埠市某有限責任公司撤回對王某的附帶民事賠償?shù)钠鹪V。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蔣召朗
審判員蘇玉婷
人民陪審員丁曉艷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謝朋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