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和縣人民法院
(2025)皖0523刑初253號
2025年09月30日
案件概述
和縣人民JCY以和檢刑訴〔2025〕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了本案。和縣人民JCY指派檢察員尹婷婷、檢察官助理楊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3月至同年4月,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孟某某單獨或糾集吳某某(另案處理)、隋某某(另案處理)為實施網(wǎng)絡犯罪的上游犯罪分子操作轉(zhuǎn)移涉詐資金。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5年3月12日,被告人孟某某與隋某某、吳某某三人在石家莊欒城區(qū)新百廣場附近與上線安排的卡主程冰冰見面,欲將上游犯罪匯入卡主的銀行卡資金轉(zhuǎn)出。同日,被害人李貴妹被騙款49950元流入程某某銀行卡內(nèi),孟某某負責操作卡主銀行卡、支付寶賬戶轉(zhuǎn)移詐騙資金,隋某某、吳某某負責看守程某某,防止卡主“黑吃黑”。孟某某以購買安徽交通充值卡方式轉(zhuǎn)移4999.84元,因卡主銀行卡轉(zhuǎn)賬限額,剩余款項孟某某未成功轉(zhuǎn)出。
2.2025年4月24日,被告人孟某某與上線安排的卡主金遠柱在和縣姥橋鎮(zhèn)搓麻鴨棋牌室見面。同日,被害人譚某某被騙款3.9萬元流入金某某銀行卡內(nèi),孟某某按上線指示操作卡主銀行卡,轉(zhuǎn)出3.9萬元。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查詢證明、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金某某、程某某、譚某某、李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孟某某、同案犯隋某某、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棋牌室店內(nèi)監(jiān)控視頻光盤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涉案4.4萬余元資金,被告人孟某某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孟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縣人民JCY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4.4萬余元),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孟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孟某某2025年4月29日被先行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孟某某的刑期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馬蘭月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黃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