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599號
2025年10月15日
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基本情況被告人岳某,男,X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渦陽縣,初中文化,無業(yè),公民身份號碼XXX,戶籍地渦陽縣,現(xiàn)住渦陽縣中山某南邊自建房。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3月3日被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因醉某后駕駛機動車,于2022年11月16日被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醉某后駕駛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于2024年10月15日被渦陽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一千元,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因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拘留未執(zhí)行);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1月27日被傳喚到案,同日被取保候?qū)?。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渦檢刑訴﹝2025﹞467號指控
事實2024年10月15日22時49分,被告人岳某駕駛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急救中心東門附近路段,被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對岳某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151mg/100ml,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岳某的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158.2mg/100ml。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岳某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
理由被告人岳某醉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應(yīng)予支持。被告人岳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對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法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
結(jié)果被告人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
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存鵬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