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600號
2025年10月15日
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基本情況被告人鐵紅勤,男,X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渦陽縣,初中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江蘇省常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5年7月7日被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5月26日被取保候?qū)?。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渦檢刑訴﹝2025﹞457號指控
事實2025年5月16日23時50分,被告人鐵某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一輛號牌為蘇D8F8**的小型汽車,沿向陽大道自北向南行駛至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樂行路與向陽路交叉口路段處看見前方交警查車,立即駕車右轉(zhuǎn)調(diào)頭沿向陽路西側(cè)輔路逆行向北逃跑,逃跑至急救中心東門后棄車逃跑至渦陽縣某醫(yī)院內(nèi)被民警抓獲。經(jīng)對鐵某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118mg/100ml,經(jīng)鑒定,鐵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7.8mg/100ml。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一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鐵某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
理由被告人鐵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逃避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法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
結(jié)果被告人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
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存鵬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