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3刑初403號
2025年10月23日
指控事實2025年6月1日2時53分許,被告人翁XX醉酒后駕駛皖CKCX**號小型轎車沿本市東海大道南側(cè)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工農(nóng)路路口東側(cè)人行橫道時,所駕車輛前部右側(cè)撞到停在路口東側(cè)人行橫道處等候通行的何XX駕駛的皖C8X**號小型轎車左側(cè)前部,造成兩車受損,后何XX報警。民警接警到達現(xiàn)場,隨即對被告人翁XX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88mg/100ml,后將其帶至醫(yī)院抽血備檢。2025年6月3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翁XX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1mg/100ml。2025年6月16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七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翁XX、何XX分別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zé)任。2025年6月9日,被告人翁XX賠償了何XX修車、營運損失費用。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翁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翁XX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翁XX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翁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上繳國庫。)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婕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書記員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