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504刑初146號
2025年10月23日
案件概述
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葉檢刑訴〔2025〕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5月1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車牌號:皖KMV9**號)行駛至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香樟大道與民強路交叉口處,為逃避檢查,調頭行駛,后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張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19.3mg/100mL。
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依據(jù)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王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明上述指控事實后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5月1日14時50分許,被告人張某酒后駕駛皖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香樟大道與民強路交叉口處時,見前方有民警查緝酒駕,為逃避檢查,遂掉頭行駛,后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張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9.3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現(xiàn)場查獲視頻、提取血樣視頻,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皖)正源司鑒[2025]毒鑒字第95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查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表、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安徽省臨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阜臨泉公(交)行罰決字〔2020〕34122XX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交通違法行為查詢材料、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液樣本提取筆錄、血樣入庫、出庫登記表、抽血照片等書證,證人王某在卷證實,且被告人張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確,應予支持。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從重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管紀躍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許文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