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1刑初338號
2025年10月24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5〕3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靳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7月13日01時07分許,犯罪嫌疑人靳某駕駛XXX號小型轎車沿寧國市寧城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駛至某診所門前路段時被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案發(fā)后,經(jīng)鑒定:犯罪嫌疑人靳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32.80mg/100mL。
公訴機關(guān)請求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靳某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靳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坦白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靳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為此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王某的證言,被告人靳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寧國市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靳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靳某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丁慧艷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馮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