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岳西縣人民法院
(2025)皖0828刑初172號
2025年10月29日
案件概述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以岳檢刑訴〔2025〕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儲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路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儲某及其辯護人羅川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1月7日下午16時,被告人儲某酒后來到岳西縣天堂鎮(zhèn)瑞城安置區(qū)附近,發(fā)現(xiàn)李某甲家大門虛掩,遂推門進入被害人家中,盜竊黃徽商香煙7包、五星金皖香煙1條,“阿瑪尼”牌女士手表1塊。經(jīng)岳西縣煙草專賣局認定,被盜黃徽商香煙價格50元/包,五星金皖香煙280元/條,香煙總價值為630元。“阿瑪尼”牌女士手表無法認定價值。
被告人儲某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5年2月18日、6月4日,公安機關將查獲的7包黃徽商香煙、7包五星金皖香煙,一塊“阿瑪尼”牌女士手表發(fā)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劣跡查詢證明、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法院(2016)皖0828刑初119刑事判決書、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法院(2022)皖0828刑初163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發(fā)還清單,岳西縣煙草專賣局出具的關于卷煙零售價格表,認罪認罰相關材料,監(jiān)控截圖,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陳述,被告人儲某的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被告人辨認盜竊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xiàn)場照片,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岳西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安慶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書、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定罪處罰。
被告人儲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庭審中表示自愿認罪。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提出被告人儲某具有坦白、退出違法所得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辯護人當庭提交證據(jù)二份:1.岳西縣某村委會出具的關于被告人家庭情況的說明,證明被告人家庭經(jīng)濟困難;2.被告人殘疾證,證明被告人系三級精神殘疾。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儲某在本院審理期間退出違法所得84元,本院已發(fā)還被害人。該事實有被害人出具的收條為證。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儲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儲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庭審中自愿認罪,退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但判處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綜合上述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儲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萍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儲觀華
書記員程妙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