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李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一審刑事裁定書
東至縣人民法院
(2025)皖1721刑初145號
2025年11月12日
案件概述
自訴人胡某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李某已履行全部給付義務(wù),自訴人胡某對被告人李某的拒執(zhí)行為表示諒解并向我院申請撤回自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自訴人胡某撤回自訴確屬自愿,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自訴人胡某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正梅
審判員張立新
審判員涂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楊珩
書記員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