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192號
2024年03月1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邵利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2年10月底,被告人陳某1同意他人要求,承諾開辦一張新銀行卡并使用該卡為他人取款。2022年10月28日,被告人陳某1前往中國工商銀行湖南省溆浦支行開辦一張銀行卡(卡號:6215********)并將卡號信息交給他人。當日15時31分,被詐騙人潘某向陳某1名下該工商銀行卡內(nèi)轉(zhuǎn)入17000元被騙資金,被告人陳某1在明知轉(zhuǎn)入的該筆資金為違法資金的情況下,仍與他人配合通過ATM機取現(xiàn)17000元交給他人。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1明知資金系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了獲利仍使用自己的銀行卡通過取現(xiàn)幫助對方轉(zhuǎn)移資金,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取保候?qū)彌Q定書、陳某1取款資金情況說明及銀行賬戶記錄、銀行流水、證人潘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被告人陳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的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文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任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