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95號
2024年05月06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疏某某犯詐騙罪、保險詐騙罪,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4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疏某某及其辯護人劉翠平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
一、詐騙罪犯罪事實
2019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疏某某承包了樅陽縣浮山鎮(zhèn)浮山村黃莊組、吳元組、李莊組、鮑莊組、徐灣組、下許組等村民組的農田種植水稻。2019年4月,疏某某從村里獲悉國家實行稻谷補貼政策后,為謀取利益,在申報稻谷補貼時,向浮山村委會虛報承包的農田畝數,2019年至2023年每年分別向國家成功申領了276.37畝、276畝、216.7畝、214.6畝、260畝稻谷補貼款,合計人民幣60157.12元,但疏某某實際種植水稻面積每年僅為127.41畝、77.41畝、127.41畝、148.34畝、230.78畝,其每年多申領了148.96畝、198.59畝、89.29畝、66.26畝、29.22畝稻谷補貼款,騙取國家稻谷補貼款共計人民幣25879.32元。
二、保險詐騙罪犯罪事實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疏某某通過浮山村委會購買國元農業(yè)保險公司水稻種植大災保險時,向浮山村委會虛報承包的農田畝數,并成功投保了276畝水稻種植大災保險。2020年7月份左右,因洪水災害,疏某某種植的稻谷受災,在保險理賠時疏某某為騙取保險金,便謊報受災面積為230畝,獲得110400元保險金,但疏某某當年實際種植且受災水稻面積僅為77.41畝,其多上報了152.59畝田地受災,騙取國元農業(yè)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73243.2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疏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主動退出人民幣99141.33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調取證據通知書、清單,從樅陽縣財政局調取的樅陽縣稻谷補貼實施方案、稻谷補貼清冊,從樅陽縣農業(yè)農村局調取的2019年至2023年稻谷補貼文件、2019年至2023年疏某某補貼資金明白卡、2020年謝某補貼資金明白卡、關于惠農補貼一卡通系統(tǒng)無何大保信息的證明,從樅陽縣浮山鎮(zhèn)政府調取的稻谷補貼明細清冊、稻谷補貼資金承諾書、耕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轉清單及浮山鎮(zhèn)政府關于部分稻谷補貼申報材料缺少的情況說明,從樅陽縣浮山鎮(zhèn)浮山村委會調取的2019年至2023年土地流轉清單及承包合同、2019年至2023年稻谷補貼明細,從國元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樅陽支公司調取的疏某某2019年至2023年投保、理賠相關材料,從浮山村委會調取的農業(yè)保險村級協(xié)保協(xié)議、浮山村級農業(yè)保險協(xié)保員名單、種植大戶申請投保統(tǒng)計表,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浮山村干部胡某提交的浮山村二輪承包土地面積及確權面積信息表,浮山鎮(zhèn)政府、浮山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土地勘測定界技術成果報告書、鑒定意見通知書,搜查證、搜查筆錄及從疏某某住宅內搜查出的耕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圩田承包協(xié)議書、土地流轉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浮山村委會關于疏某某現實表現的情況說明,疏某某妻子朱秀珍患病入院記錄、慢××就診卡,證人方某1、陸某1、疏國祥、許某、唐某、鮑某、田某、謝某、陸某2、江某、聞某、吳某、方某2、方某3、方某4、胡某、徐某、方某5的證言,被告人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承諾書、情況記錄表等證據。
公訴機關起訴書及當庭發(fā)表的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報稻谷種植面積騙取國家稻谷補貼款,數額較大;虛報稻谷受災面積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應當分別以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疏某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疏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疏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詐騙罪判處疏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保險詐騙罪判處疏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并建議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被告人疏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對指控事實及指控的詐騙罪罪名沒有異議,認為被告人疏某某獲得保險理賠的行為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值得商榷,理由是疏某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對投保面積有明確的約定,不侵害他人的利益,疏某某在災情發(fā)生后申報受災面積時保險公司并無異議,且保險公司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利進行核實并確認,本案中保險公司認可疏某某申報的受災面積并進行理賠,雙方均屬于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如果保險公司理賠后發(fā)現問題,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辯護人同時提出疏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預繳罰金等情節(jié),且系初犯,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疏某某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4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報稻谷種植面積,騙取國家稻谷補貼款,數額較大;虛報稻谷受災面積,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并應當予以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對于辯護人所提疏某某獲得保險理賠的行為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值得商榷的辯護意見,經查,疏某某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屬于保險詐騙罪列舉的五項情形中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該罪列舉的情形一經發(fā)生且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即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換言之,如果騙賠行為因被及時發(fā)現未騙得保險金,則其性質屬于違反保險法的違法行為,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作出解除合同等處理,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本案中,疏某某在理賠過程中謊報受災水稻面積,且比較其實際種植的水稻面積與謊報的受災面積,不存在申報時因統(tǒng)計錯誤致損失被夸大的情況,故其實際騙取保險金后即應承擔相應罪責。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與法不符,不予采納。鑒于疏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且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社區(qū)矯正適用前調查評估意見,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亦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疏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幣九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三角三分,沒收并上繳國庫二萬五千八百七十九元三角二分,發(fā)還國元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樅陽支公司七萬三千二百四十三元二角,余款十八元八角一分由扣押機關樅陽縣公安局退還被告人疏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勇
人民陪審員方明
人民陪審員胡果云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呂瑩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