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 【發(fā)文字號】 皖國土資函[2014]987號
【發(fā)布日期】 2014.06.30 【實施日期】 2014.06.30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土地綜合規(guī)定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落實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
(皖國土資函〔2014〕987號)
各市國土資源局,廣德縣、宿松縣國土資源局: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土資源部關于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4〕18號)精神,切實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現(xiàn)就進一步落實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積極支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凡屬于重點工程建設的項目,其耕地占補平衡的責任主體為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qū))政府,義務主體為重點工程建設單位,即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一律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qū))負責解決,指標價格由項目建設單位與項目所在地縣(市、區(qū))具體協(xié)商,但項目建設單位已經(jīng)交納的耕地開墾費必須充抵指標價款??h(市、區(qū))確實無法解決的,由項目所在地省轄市政府在市級行政區(qū)域內有償調劑解決。在省轄市行政區(qū)域內確實無法落實重點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的,可由省轄市政府或重點建設項目單位在省補充耕地指標公開交易平臺競買,也可由省轄市政府或重點建設項目單位自主選擇與愿意出售補充耕地指標的省轄市政府洽談購買補充耕地指標。對于出售給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補充耕地指標價格明顯低于市場當年平均價格的地方,將按相關規(guī)定給予用地指標獎勵。
二、嚴格執(zhí)行占優(yōu)補優(yōu)、占水田補水田。各地要進一步強化耕地保護制度建設,項目建設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的,必須實行先補后占。其中,屬于國家8000億投資的鐵路建設項目可實行邊占邊補,但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必須完成數(shù)量、質量相當?shù)难a充耕地任務。其他項目在用地預審階段,要在組織實地踏勘的基礎上,說明耕地占補平衡有關情況,主要包括:擬占用水田、水澆地、旱地的數(shù)量和比例,預先安排的已報部備案的補充耕地立項或驗收項目(備案號),同時對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的質量作出評價,達到占補耕地數(shù)量相等、質量相當?shù)囊?。其中,占用水田與水澆地的必須補充水田與水澆地。對于備案的補充耕地質量達不到占用耕地質量等級的,要更換質量相當?shù)难a充耕地項目,或者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qū))政府作出承諾,在項目用地報批前,通過追加投入、實施“旱改水”等措施,提高補充耕地質量,達到占用耕地質量水平。省國土資源廳對各縣(市、區(qū))政府的承諾情況進行審查認可,并對承諾兌現(xiàn)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妥善解決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審批和復墾問題。重點工程建設在選取臨時用地的位置時,應當避讓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確實無法避讓的,必須做到五點:一要依法審批;二要編制臨時用地復墾方案并通過評審;三要根據(jù)土地權屬,由用地單位與有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四要實施耕作層剝離,用于提高復墾耕地的質量;五要在施工完成后必須按照復墾方案對臨時用地進行復墾并通過驗收,確保復墾后的耕地數(shù)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為了不影響建設項目的用地報批,依據(jù)《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快做好報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審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192號)規(guī)定,對于交通、能源、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因施工中取棄土場、臨時便道等臨時用地位置未明確而在申報用地前難以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和評審工作的,可由項目建設單位對土地復墾資金安排、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及完成評審時間等情況作出說明和承諾。用地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前,要嚴格審核土地復墾資金和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情況,土地復墾資金不落實、未按規(guī)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不得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
2014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