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8年09月2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渝高法〔2018〕199號
施行日期2018年09月28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各中、基層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已經市高法院審判委員會2018年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正確理解與適用。實踐中如發(fā)現(xiàn)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層報市高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5〕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審判實際,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
一、 造成受害人一般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醫(yī)療費
1.醫(y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計算,保險公司應賠償的保險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規(guī)定計算。
2.下列大額材料費用按照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
序號 | 項目名稱 | 單位 |
1 | 人工晶體 | 只 |
2 | 冠狀動脈及其它血管支架 | 只 |
3 | 體內置放的其它支架 | 只 |
4 | 永久起博器 | 套 |
5 | 人工瓣膜 | 片 |
6 | 人造血管 | 根 |
7 | 疝氣補片 | 片 |
8 | 人工髖關節(jié)(半髖) | 套 |
9 | 人工髖關節(jié)(全髖) | 套 |
10 | 其他人工關節(jié) | 套 |
11 | 人工間盤 | 套 |
12 | 脊柱內固定器 | 套 |
13 | 椎間盤融合器 | 套 |
14 | 脊柱、骨盆內固定鋼板 | 套 |
15 | 四肢內固定鋼板 | 套 |
16 | 四肢內固定髓內釘(含γ釘、股骨髁上釘) | 套 |
17 | 螺絲釘(含可吸收螺絲釘、空心釘、鉚釘) | 顆 |
18 | 髕骨聚髕器 | 套 |
19 | 鈦板 | 套 |
20 | 球囊 | 根 |
21 | 一次性導管(導引管) | 根 |
22 | 導絲 | 報 |
23 | 大頭電極(射頻導管) | 根 |
24 | 臨時起博電極 | 根 |
25 | 標測電極 | 根 |
26 | 冠狀竇電極 | 根 |
27 | 射頻導管 | 根 |
28 | 射頻電極 | 個 |
29 | 乳化專用刀 | 套 |
30 | 玻璃體切割頭 | 把 |
31 | 骨水泥 | 包 |
(二)誤工費
1.誤工時間
誤工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計算。
誤工時間原則上根據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賠償義務人、受害人如無充分證據證明該誤工時間不合理,對誤工時間申請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準許。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無法確定誤工時間的,原則上以住院時間為準。
2.誤工費的計算標準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有固定收入來源,亦不能證明自己所從事的行業(yè)的,從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慮,誤工費按照100元/天的標準計算。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zhèn)職工、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未滿18周歲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支持誤工費。
(三)護理費
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原則上按照12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不超過1人。
(四)交通費
受害人乘坐飛機、火車等實行實名制購票的交通工具就醫(yī)的,應當提供實名票據據實結算,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醫(yī)的,原則上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在300元至1000元之間酌定。
(五)住宿費
住宿費原則上由人民法院根據受害人的具體情況在300元至1000元以內酌定。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受害人住院期間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則上按照60元/天的標準計算。
(七)必要的營養(yǎng)費
必要的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情況,參考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的意見,原則上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內酌定。
(八)精神損害撫慰金
造成受害人一般人身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原則上由人民法院在2000元以內酌定。
二、 造成受害人殘疾的賠償項目及標準
除賠償受害人遭受一般人身損害的相關費用外,還包括以下費用:
(一)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計算。農村居民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在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也應按照上一年度重慶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一并計入殘疾賠償金。
“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根據重慶市統(tǒng)計局、國家統(tǒng)計局重慶調查總隊公布的上一年度《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的相關數據確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受害人多處傷殘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規(guī)定,在最高傷殘等級殘疾賠償金指數的基礎上,每增加一處傷殘增加相應的賠償附加指數。附加指數從一級至十級分別確定,但附加指數之和不超過10%,賠償指數總和不超過100%。對附加指數,從一級至十級分別確定為10%,9%,8%,……,1%。
(二)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參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7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渝人社發(fā)〔2009〕228號)附錄中的標準計算。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今后調整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計算。
(三)必要的康復費
必要的康復費根據醫(y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
(四)后續(xù)護理費
后續(xù)護理費的期限和護理依賴程度根據醫(y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
1.完全護理依賴的,護理費120元/天,系數按照100%計算;
2.大部分護理依賴的,護理費120元/天,系數按照80%計算;
3.部分護理依賴的,護理費120元/天,系數按照50%計算。
后續(xù)護理依賴,護理人數原則上不超過1人。
(五)后續(xù)治療費
必要的后續(xù)治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
(六)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原則上由人民法院在2000元至5萬元之間的酌定。
傷殘等級 | 賠償范圍 |
一級傷殘 | 4萬元-5萬元 |
二級傷殘 | 3.5萬元-4萬元 |
三級傷殘 | 3萬元-3.5萬元 |
四級傷殘 | 2萬元-2.5萬元 |
五級傷殘 | 1.5萬元-2萬元 |
六級傷殘 | 1萬元-1.5萬元 |
七級傷殘 | 8000元-1萬元 |
八級傷殘 | 6000元-8000元 |
九級傷殘 | 4000元-6000元 |
十級傷殘 | 2000元-4000元 |
三、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及標準
除賠償受害人遭受一般人身損害的相關費用外,還包括以下費用:
(一)喪葬費
喪葬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計算,其中“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照重慶市統(tǒng)計局、國家統(tǒng)計局重慶調查總隊公布的上一年度重慶市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停尸費(含冷凍尸體費)、運尸費、整容等與喪葬相關的費用,原則上應一并含在法定喪葬費限額內,不應當單獨計算。
(二)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計算。農村居民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在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也應按照上一年度重慶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一并計入死亡賠償金。
“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根據重慶市統(tǒng)計局、國家統(tǒng)計局重慶調查總隊公布的上一年度《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的相關數據確定。
(三)辦理喪葬支出的交通費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支出的交通費原則上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在500元至3000元以內酌定。
(四)辦理喪葬支出的住宿費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支出的住宿費原則上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在500元至2000元以內酌定。
(五)辦理喪葬支出的誤工損失
受害人親屬誤工損失原則上按照100元/天的標準計算。
(六)其他合理費用
其他合理費用原則上由人民法院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在1000元以內酌定。
(七)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原則上由人民法院在4萬元至5萬元之間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