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家煙草專賣局
發(fā)文日期2017年09月1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9月18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針對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所提出的關于國內卷煙包裝采用大幅圖形警示的提案,我局答復如下:
一、 關于我國卷煙包裝設計內外有別的問題
國際貿易通行規(guī)則是,進出口產品應符合銷售目的國(或地區(qū))的相關法律或規(guī)定。因此,我國生產并在境內銷售的卷煙及進口卷煙包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卷煙包裝標識的規(guī)定》,采取文字警示,而相同品牌專供出口的卷煙則應按照出口目的國(或地區(qū))的要求進行包裝設計,必須遵守相應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規(guī)定,如銷往澳大利亞、香港特區(qū)的卷煙,由于當地規(guī)定卷煙包裝采取圖形警示,因而我國出口到上述國家和地區(qū)的卷煙必須按照其具體要求印制圖形警示;而日本等國家采用文字警示,因而銷往日本等國家的卷煙健康警語內容、文字大小、顏色、輪換方式等必須符合所在國的規(guī)定。因此,所謂健康警示“內外有別”,是由國際貿易規(guī)則決定的。
二、 關于煙草制品包裝上使用圖形警示的問題
作為《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締約方,我國一直嚴格執(zhí)行《公約》中關于卷煙包裝的有關規(guī)定?!豆s》第11條規(guī)定,締約方在公約生效后三年內,根據國家法律采取和實行有效措施,“確保健康警語和信息應輪換使用,應是大而明確、醒目和清晰的,宜占據主要可見部分50%或以上,但不應少于30%,可采取或包括圖片或象形圖的形式?!睆臈l款中可以看出,要求健康警語和信息應是大而明確、醒目和清晰,但并未限定各締約方標注健康警語和信息的形式,并未強制規(guī)定必須使用圖片警示。對圖片警示用“可采取”而不是“應采取”的寫法,亦體現了兼顧各國不同國情、不同立場的原則。
在我國境內所銷售的卷煙,其包裝標識符合《公約》規(guī)定要求。2007年,我局與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公約》規(guī)定制定了《規(guī)定》,對我國境內生產的所有非出口卷煙和國外進口卷煙包裝上的健康警語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兩組警語輪換使用;警語應位于卷煙條、盒包裝正面和背面;警語區(qū)域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30%。此《規(guī)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進一步做好控煙履約工作,不斷加大《規(guī)定》的執(zhí)行力度,2011年8月,中國煙草總公司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大卷煙包裝警語標識力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卷煙包裝標識做出了進一步的調整,其主要內容包括:加大警語字號,撤銷英文警語,量化警語字體與警語區(qū)背景的色差值,警語字體與警語區(qū)背景色差要足夠明顯、醒目。按照《通知》要求,自2012年4月1日起,我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卷煙一律采用了新的卷煙包裝標識。調整后的條包警語字體高度由原來的2毫米提高到6.5毫米,盒包的警語字體高度由2毫米提高到4毫米,警示作用明顯提高,符合《公約》中“大而明確、醒目和清晰”的要求。
為進一步強化卷煙包裝標識警示力度,不斷提高警示效果,2015年12月,我局與國家質檢總局修訂出臺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卷煙包裝標識的規(guī)定》。新規(guī)定要求,健康警語內容增加為三組6條,且所占面積由過去主要可見部分不少于30%調整為“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35%”,并進一步加大警語字體、增強警語區(qū)內文字與警語區(qū)背景色差值。同時,新規(guī)定還要求卷煙包裝體上及內附說明中禁止使用誤導性語言,“低危害”“淡味”“柔和”“低焦油”等描述用語均禁止使用。
另一方面,從各國履約的情況來看,《公約》一半締約方的卷煙包裝并未采用圖片警示。截止2016年底,《公約》180個締約方中,使用圖片警示的有92個,所占比重為51.1%;未使用圖片警示的有88個,所占比重為48.9%。其中有55個締約方卷煙包裝上沒有任何健康警語。我國在卷煙包裝問題上與日本所采取的做法基本一致,未要求健康警語和信息必須采用圖片或象形圖。目前還有一些國家,如美國、瑞士、印尼、阿根廷等尚未批準或加入《公約》,其卷煙包裝標識也未采用圖片或象形圖。這也充分說明了,采用圖片警示并非是《公約》的強制規(guī)定,各締約方可以采用圖片警示,也可以采用非圖片警示。

